一、本溪市经委交通电力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 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数量规模较大并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能及时改造更新的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报请委领导批准 2、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数量规模较大并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而且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3 万元至 4 万元罚款报请委领导批准 3、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数量规模很大并严重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不能及时改造更新的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 4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报请委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1、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损失较重,但能及时恢复原状的
处 3 千元至 5千元罚款报请委领导批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造成危害较大,认错态度不好的
处 5 千元至 8千元罚款报请委领导批准 3、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