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颁布日期: 2012 年 10 月 16 日 实施日期: 2012 年 10 月 16 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166 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检测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在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或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即将达到检验周期,对设备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实际状况进行验证性的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应作为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周期如下:1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检验周期每年一次;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到达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五条 本规定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见附件 1、附件 2)和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 3、附件 4)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标准: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GB/T 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T 5972-2009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13752 -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