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1 年 8 月 31 日发布,2004 年 6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 125 号)目录 A 分部 总则 B 分部 体检合格证 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 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 分部 法律责任 H 分部 附则 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A 分部 总则 67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5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 67
17 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9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