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产品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 17 号令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2005]第 140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由上海口岸入境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不包括成套散件)。对目录内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 目录内商品属于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和其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范围的,同时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管处)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定、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上海检验检疫局所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的执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机电中心)作为国家指定实验室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适用范围鉴定等技术保障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所有目录内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实施相关验证工作。 第五条 目录适用范围以内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由进口商盖章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声明》(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备案声明)。 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但尚未备案的,进口商应提供机电中心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或由机电中心经审核确认相关检测报告与能源效率标识检测标准要求符合性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可单》(详见附件四)。 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内机的,报检人应提供进口商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配套外机的型号和制造商、配套后整机的相关能源效率等级及备案情况等。经相关检验部门审核情况说明并签字后,检务部门受理报检。 第六条 受理目录适用范围以内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时: ㈠对声明已备案的产品,由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查询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目录内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审核备案声明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备案号等与备案信息和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㈡对声明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但未备案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