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罚款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新购车辆未上牌初次从事道路运输、单位自备车辆初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运输、在申领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运输、顺带等非专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处罚幅度: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3 个月以下的
处罚幅度: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3 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在客、货集散地专门从事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幅度:违法所得在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3 倍—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幅度:违法所得在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