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的通知中石化〔1998〕建字 162 号 各直属公司、总厂、厂、院: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反馈总公司工程部
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投料试车工作制度》(试行)(中石化〔1990〕建字 34 号)同时废止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总 公 司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 确保投料试车一次成功,使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实现“安、稳、长、满、优”运行,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劳动安全、 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按国家和总公司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 生产准备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始终
在可研报告批复后,要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使生产准备与投料试车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之中
第五条 试车工作要遵循“单机试车要早, 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经济效益要好”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一次成功
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六条 生产准备的任务一、组织准备;二、人员准备;三、技术准备;四、物资准备;五、资金准备;六、营销准备;七、外部条件准备;第七条 组织准备一、建设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要组建生产准备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机构,负责生产准备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总体试车方案的要求,及时成立试车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关单位做好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