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 年 5 月 16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第五章 航图 第六章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第七章 航行资料修订 第八章 航行通告 第九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第十章 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十一章 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 第十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 附录: 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 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 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 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 七、定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二)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三)编辑出版各种航图; (四)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航行情报部门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 (一)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收集、制定、修订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二)认真处理和准确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每项航行情报资料发布前,必须认真校核、严格把关;对使用中的航行情报资料,必须始终保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