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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doc15)(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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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 年 6 月 17 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 3 号发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原则,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提出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应堆内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本规定只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应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同时,本规定也不对特定类型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提出专门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将制定相应的安全导则,作为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和较详细的指导原则。 本规定不考虑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非辐射安全问题,除非由其可能引起辐射危害。关于核材料管制方面的要求遵照核材料管制有关规定。2 安全职责 2.1 营运单位的主要职责营运单位必须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全面责任,直至其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终了或其责任已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部门申请所规定的安全许可证件,提交批准和发放安全许可证件所需要的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 关资料,并保证这些报告和资料符合要求。 (2)保证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符 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法规与标准的要求,遵循所规定的许可证条件。 (3)建立保证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要求的制度和管理体制, 责任明确。 (4)制定并定期复审和修改各种工况下用以保证其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 的各种规程、大纲和计划。 (5)确保有数量足够、受到充分培训和能胜任其职责的合格工作人员,并为工作人员完成任务提供相应的条件。 (6)建立并保存所有安全重要活动的记录,按要求定期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交报告;发生偏离运行状态的事件或事故时,立即按报告制度报告事件或事故的性质、范围和后果,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接受国家核安全部门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2.2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核燃料循环设施的主管部门对所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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