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 1 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 1 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六条 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第七条 矿产督察员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 号)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3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一)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 4 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