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XX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电视监控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测速、摄(录)像、照相等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设备
监控信息资料是指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通过控制、检测和成像等技术手段,自动或者人工获取的记录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交通技术第1页共6页监控设备,加强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高道路管控效能
第二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第七条下列方式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应当作为监控信息资料进行管理:(一)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二)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三)执勤民警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当场记录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