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XX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电视监控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测速、摄(录)像、照相等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设备。监控信息资料是指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通过控制、检测和成像等技术手段,自动或者人工获取的记录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第三条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交通技术第1页共6页监控设备,加强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高道路管控效能。第二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第七条下列方式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应当作为监控信息资料进行管理:(一)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二)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三)执勤民警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当场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四)交通指挥中心监控系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第八条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予以记录和处理:(一)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四)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五)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六)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七)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八)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十)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它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十一)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十二)机动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十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十四)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第2页共6页或路口内的;(十五)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十六)机动车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十七)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十八)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十九)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二十)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二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二十二)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二十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二十四)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二十五)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九条监控信息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反映违法车辆的牌照号码、车辆外观、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人工记录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第三章监控信息资料的核准和告知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读取监控信息资料。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