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第一部分 基本说明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一)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2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3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
他人恶意行为险;5
车辆停驶损失险;6
火灾损失险;7
水灾损失险;8
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
驾驶人伤亡责任险;2
乘客伤亡责任险;3
无过失责任险;4
驾驶人责任补充险;5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6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
额外费用补偿险;2
集装箱箱体损失险;3
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 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与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一)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