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821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12-10【生效日期】 1999-12-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997 年 7 月 23 日 XX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 年 8 月 19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9 年 12 月 10 日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XX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XX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XX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之间和其他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市和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五条第五条公安、工商、管理、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