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主要内容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年 3 月修正) 总 则 1988 年 4 月 29 日 XX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1 年 6 月 28 日 XX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 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7 年 10 月 25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11 月 18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 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 年 7 月 26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2 年 12 月 14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4 年 3 月 29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第 1 页 共 14 页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