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大全 5 篇] XX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12 年 11 月 22 日 XX 省人民政府第 10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11 月 29 日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公布自 2013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本省户籍在本省居住,以及具有本省户籍跨县(市)居住,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市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婚嫁后在男方户籍地居住,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地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第 1 页 共 5 页制度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