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
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
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 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 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