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关于 XX 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XX 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第 1 页 共 7 页民主监督,达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