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篇 落实《XX 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院领导研究决定,我院从 2003 年 3 月施行《XX 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并落实条例中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响应党的晚婚政策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另增加晚婚婚假十三天。 二、响应党的晚育政策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外再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病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都是学院的正式职工,每月发放 10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学院的正式职工,另一方有收入的(包括个体、合同工、临时工收入在内),学院每月发放 5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学院的正式职工,另一方无任何收入,学院每月发放 10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就医给予适当补助。凭县级医院以上的医药发票报销,夫妻双方都是学院的正式职工,报销其金额是医药发票的 1/4,全年报销医药费最高限额 500 元内。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学院的正式职工,报销其金额医药发票的 1/8,全年报销医药费最高限额 250 元内。 五、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 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 六、原院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双职工 50元,半边户 25 元)继续执行。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第 1 页 共 2 页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计划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中支付。 享受以上五项计生服务的育龄夫妇,应预先在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例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