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谋略的思考商业贿赂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20XX年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今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会上指出,检察机关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工作,坚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20XX年以来,我院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9件9人,其中医药领域2件2人,土地出让领域1件1人,产权交易领域3件3人,工程建设领域1件1人,其他领域2件2人,总结这几年来的办案情况,本人试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易发领域、存在问题及对策上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商业贿赂的立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牟利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睡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的受贿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侦查重点是国家公务员及行政管理人员;行贿主体则相对广泛
受贿行贿的对象《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笼统的定在财物上,而1996年11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行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财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