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雷锋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名称:红领巾学雷锋志愿者服务总队第二条总队由志愿从事社会、 学校公益事业的红领巾活动参加者自愿组成的组织, 为非营利性机构。 本协会接受红领巾文化发展中心的领导。第三条总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以“平等、负责、关怀、理解”为原则。第四条总队面向社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总队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开展工作。第二章任 务第六条总队根据需要正常开展招募志愿者工作,并将志愿者所填写的信息材料汇总登记,完成注册登记流程、畅通渠道。第七条为学校发展、社会建设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第八条为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培养青年的社会意识、 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促进社会道德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九条通过总队的文化理念来引导校园文化、社会风尚, 符合社会需要。第十条总队活动内容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倡导奉献精神。第三章队员第十一条队员的基本条件1、凡具有学习雷锋、并从事力所能及志愿服务意愿者,参加过历届红领巾文化发展中心组织的中国模范学生展示活动在校学生以及老师、工作人员、学生家长。2、愿意奉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工作;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5、遵守总队章程,遵守志愿者管理守则。第十二条队员的权利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总队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3、提出困难和问题,申请总队帮助解决的权利;4、参加总队提供培训的权利;5、优先获得总队提供的服务;6、入队自愿、退队自由。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及日常管理守则,执行总队的决议,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2、积极参加总队组织的培训和活动;3、发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4、积极宣传总队的宗旨,自觉维护总队的形象和声誉;5、向总队提出意见和建议;6、禁止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四条队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总队。第十五条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总队委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六条总队最高权力机构是红领巾学雷锋志愿者总队队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行使下列权利: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决定总队组织机构;3、选举和罢免总队委员会委员;4、决定终止或执行协会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