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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对“舆论审判”的几点误解与澳大利亚的水管理(1)汇编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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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澄清对“舆论审判”的几点误解与澳大利亚的水管理(1)汇编澄清对“舆论审判”的几点误解我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看法整体是正确的。对“舆论审判”(mediatrail),各国都把它作为一个对独立审判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问题进行立法规制,然而,这也很容易成为执法、司法机关侵犯新闻自由、拒绝舆论监督的理由,特别是认为法官以外的所有人对案件的任何评论都是“舆论审判”。为此,应当对舆论审判的几个重要问题予以澄清。第一,“舆论审判”只针对法院,而不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舆论审判的本质是不能因为民众的激情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一项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而舆论可能因为民众并没有亲历案件而发表不理性的意见,法官在审判前通过舆论对案件情况和定性的公众意见的了解,容易造成不是根据理性的法庭审判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是根据媒体的情绪化的甚至于可能是不准确、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进行推断,也有可能在量刑问题上不综合考虑案件中各方的利益,而是根据民众的激情要求对被告人作出不适当的严惩或者宽宥。而公安、检察机关则不同,它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政治性机构,当然应当遵守政治活动而不是中立的司法活动的规律,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当然应当考虑民众要求打击犯罪、维护公正的呼声,二者还各自在其内部实行实行“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统一指挥”的一体化第 1 页 共 12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作机制,在上下级关系上遵从上命下从的行政领导体制,在遵守某些特别工作规律(有特别保密规定和工作要求,如美国司法部在其《与媒体关系指南》1-7.540 要求:“关于个人的以前的犯罪记录的公开在调查或者审判中,司法部人员不能公开被告人或者以前有犯罪的人的犯罪记录。”)的同时,当然也要象其他行政机关一样接受媒体监督。因为它们不是最终的、中立的裁判机关,对其不存在所谓舆论审判问题。美国司法部在其《与媒体关系指南》中还特别指出“此指南之内容没有阻碍信息自由法(FOIA)规定的公众了解司法部的信息之意。”而法院的审判,则适用另外的规则。第二,法院不能通过限制媒体报道和评论,而只能通过程序的自我完善防止舆论审判基于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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