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200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著 张政军 译 张春霖 校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2 (C) OECD 2004 (封底)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自从1999 年发布以来,《OECD 公司治理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被公认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在OECD 和非OECD 国家,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大量运用《原则》,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原则》列为金融系统健康与否的12 个关键标准之一。《原则》的目的是协助评估和改善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原则》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推进良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构提供了指引。 《原则》应当被视为一份不断完善的文件。本修改版考虑了 1999 年以来的进展和数次重要的修改。审议获益于大量的公开咨询活动。《原则》的本修改版已于 2004 年4 月 22 日获得 OECD 成员国的一致认可。 如果您对《OECD 公司治理原则》有任何意见、问题或建议,请联系OECD 公司事务部,**************************。如您想了解关于 OECD 在公司治理领域和OECD 原则方面工作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 w w w .oecd.org/daf/corporate/principles. 经合组织的书籍、期刊与资料库现在可以从我们的网上图书馆w w w .SourceOECD.org 获得。 购书者可以从下列的SourceOECD 主题中购得此书: 管理 行业、服务与贸易。 向图书管理员询问更多有关如何在网上获得经合组织书籍的信息,或通过 *******************写信给我们。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3 (C) OECD 200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遵照1960 年12 月14 日在巴黎签订的公约(1961 年9 月30 日起生效)的第一条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促进以下政策的制定: 实现成员国持续的最佳经济增长、就业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财政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促进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健康的经济扩展; 促进世界贸易按照国际义务在多边、非歧视基础上扩展。 OECD 的初始成员国是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下述国家依次在相应日期加入并成为成员国:日本(1964 年4 月28 日)、芬兰(1969 年1 月28 日)、澳大利亚(1971 年6 月7 日)、新西兰(1973年5 月29 日)、墨西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