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演讲范文 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无论是土地的定期性调配还是财政赋税层面的改革都不过扬汤止沸而已,****主义不除,地权困境就永远是一柄按在中华民族咽喉上的利剑
一、地权基本格局《明史·食货志》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
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谓民田
”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官田,从产生依据看,包括皇帝的个别赐予、依法令设立(如屯田)、依官职取得为官服务的(如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为公益目的(如学田);但是,从权属看,则包括国有土地(如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庄)、官僚贵族所有土地(如赐乞庄田)
这一点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国“官”与“公”之间的一种无法区分的暧昧关系
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买卖的土地
经过元末战争,大批土地荒芜,战乱又导致大量流民,明王朝为恢复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了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因而地权趋于分散,自耕农所有占相当大比例
这部分土地属于民田
明代土地的权属格局是在官府主导下构建起来的
朝廷有权宣布任何一片土地为官田,明初为财政目的抄没江南民田即为一例,发展屯田和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也反映了官府对土地的直接分配
所以,官府行为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之一
其次是民事流转
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官田“不许私自典卖”,民田得以典卖、继承、赠予等方式流转
明中叶以后,土地流转频繁,有“田宅无分界,人人得以自买自卖”之说
民间典卖土地,自行立契,按则纳税
但是,土地的民事流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间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