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用益物权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运用——融资租赁新模式的提出与探析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李聪方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计飞融资租赁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投融资方式,也是企业融资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因此获得“朝阳产业”的美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引入国内以来,经过近三十年发展的融资租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所接受并从中获益
随着融资租赁所涉及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不断扩大,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交易虽然已基本涵盖了国际上经常采用的直接租赁、回租、联合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等业务模式,服务领域亦涉及航空、航运、医疗、节能、教育、物流、电信、工程机械等多个行业,但受限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和物权权能分离的滞后认识,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已广泛采用的国防建设领域i[i]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在某些待遇(主要为税收待遇)方面还有待明晰
面对这样的局面,本文试图跳出融资租赁交易中现有租赁物取得方式的局限,并从《物权法》动产用益物权的现行规定入手,尝试对租赁公司仅在取得动产用益物权的情况下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解决目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困惑
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重新认识国际上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88年5月28日起草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管辖第二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
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于1988年5月28日在渥太华订立,虽然由于发达国家对第十条(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拒收设备)的抵制而未生效,但目前已作为国际惯例被普遍认可,该公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影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