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平台,推动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