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差异与协调处理2011-11-410:51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通常认为,这种结算方式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免息信贷,具有融资性质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对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政策与处理规定的不同,造成许多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时感到十分棘手,对如何协调财税二者之间的关系感觉茫然
本文在剖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基础上,试图为合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差异(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收入指南)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