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思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中央一系列方针政策指明了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路线图,也发出了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的新号召
今后很长一段时期,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僵尸企业”和破产案件审理,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当前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处置“僵尸企业”要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目标,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方式,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无法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职工、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破产案件的特点1、审理周期长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三个月
也就是说,破产程序中,除破产重整案件有时间限制外,其余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皆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有的破产清算案件审理1-2年都有可能
审判人员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专业性强
破产法是一部程序法及实体法并重的法律,不仅关涉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还涉及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实体法律的衔接问题,所以破产审判工作不仅专业化程度很高,而且综合协调性也很强
3、破产财产处置难
进入破产程序往往是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企业的有效优良资产一般均设置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企业余下的财产往往是一些不易处置的不良资产
这样普通债权人受偿比例相对降低,给第1页共4页破产案件审理增加难度
4、矛盾纠纷集中突出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长期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集中暴露,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