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关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作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文颖律师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自己的高级住房和自己的私车,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更成为其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特地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以规范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但是,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何界定并不很明确,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
现笔者小区停车物业管理的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分析探讨
一停车双方的法律定位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出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是一种合同上的管理服务关系,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1物业管理单位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的停车服务,同时也从中获取一定收益,而其向居住区停放机动车的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所以收费停车双方是一种保管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
因为停车管理企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般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同时,如果停车场向车主发放了停车保管凭证,则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二理性分析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