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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了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领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现将《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财发字[1999]57号1999年9月15日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今后农业综合开发要“控制宜农荒地开垦”。据此,除极个别情况外,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安排开垦宜农荒地项目。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个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区划分的原则是:以开发县或乡为单位,经有关部门测定,地貌类型属平原、高原、盆地、川地、坝地等的面积超过土地总面积50%的,列为平原地区,低于50%的列为丘陵山区。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多种经营“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这里所讲的开发区,相对于项目区而言。项目区是指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范围的村或乡(镇),开发区是指项目区所在的县(市、区)。在具体执行中,是多种经营项目既可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也可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但不得超出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极特殊情况例外);二是多种经营项目要安排在目前有土地治理项目的项目区或开发区内,已经没有土地治理项目的老项目区或老开发区不得安排多种经营项目。四、《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多种经营“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是指单个多种经营项目的年度投资除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含)外,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也要按政策规定相应配套投入。五、《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年原则安排30%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省(区、市)每年原则上要将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用于重点多种经营项目;二是单个重点多种经营项目的年度投资,除中央财政资金须在200万元(含)以上外,地方财政资金和1自筹资金也要按政策规定相应配套投入。六、《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个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至少要有两项高新技术”。农业高新技术一般包括:1、利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细胞技术)繁育的动植物良种;2、农业信息技术(包括各种专家系统、农业网络技术);3、设施农业技术(包括温室技术、无土栽培技术、基质栽培技术);4、节水农业技术(包括滴灌、微灌和喷灌技术);5、核技术(用于农业育种技术);6、现代农业机械技术(带电脑程序控制);7、农产品精加工、保鲜技术;8、精准农业技术;9、新能源、新材料技术;10、以生态农业技术为主的多色农业技术。七、《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至少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在具体执行时遇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要求掌握: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能力强的,自筹资金投入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投入50%的部分,可以用于抵顶投劳折资不足的部分;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在保证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的前提下,其自筹资金允许以物折资为主。农民的投劳折资,不计入项目总投资中。八、《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省(区、市)为单位,要分别将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该“70%以上”,含70%;“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不含农民投劳折资。九、《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中,所列土地治理项目“支渠以下排灌渠道(5m3/s以下)开挖、疏浚的机械施工费用及配套建筑物”,如排灌渠道流量超过5m3/s,须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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