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以下简称《移动容规》)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顺利实施《移动容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移动容规》的过渡期考虑到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等实际问题,移动容规的过渡期定为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一)本意见发布日期后,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采用《移动容规》;于本意见发布日期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法规完成设计制造
(二)对按自主计划生产的定型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移动容规》尽快完成设计修改,否则不得继续生产;对于在本意见发布日期前已投入制造的定型产品,可以按原设计完成制造、经监督检验出厂
二、生产(一)引用标准为推进移动式压力容器轻型化,切实落实国家节能政策,在GB/T10478-2006《液化气体铁路罐车》、GB/T19905-2005《液化气体运输车》、JB/T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JB/T4782-2007《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JB/T4783-2007《低温液体汽车罐车》、JB/T4784-2007《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系数按GB150
1-2011《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确定;2.对于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如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等,可以按照《移动容规》表3-4确定;3.罐体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钢板超声检测、材料复验、产品焊接试件及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等要求,可以按《移动容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