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保险法的施行必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
由于新保险法的实施以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保险合同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和情况,成为人民法院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我们课题组专题主要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为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意见和对策,以期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调查基本情况我们就修正后的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课题组深入到宜宾、乐山、遂宁、自贡、巴中等五个中级法院所辖中级和基层法院,有选择性地召集承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座谈,到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参加寿险会员单位、财险会员单位的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到成都、乐山、宜宾等地的三家保险公司进行座谈,并对各地法院报送的50件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以及对全省法院五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及表现出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
1999年至2003年,我省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150175件,审结1141758件,结案率为99
27%,其中,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028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
89‰,审结995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的0
87‰,解决争议金额3227
21万元,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10余万元
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四大特点:1、撤诉的多、驳回起诉的少
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有251件,占审结的995件的25
2%,接近四分之一,据统计,它是法院受理除离婚案件之后的,撤诉案件最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