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
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
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