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推动本市科技金融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领导小组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
上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宗旨是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优先投资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以上述产业为重点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境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于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本试点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
领导小组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舍融局负责承担试点工作的日常协调、服1务、监督和管理;市商务委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京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基金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登记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