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1.3 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成果管理办法》 2 汇交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市级汇交、市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省级汇交、省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交程序如下: (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 1),并附资料清单(见附录 2)。 (2)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3)数据汇交单位须按之前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和资料清单,在规定日期内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辖区内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4)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数据汇交单位。 3 汇交的内容及要求 3.1 汇交对象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3.2 汇交资料 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文字报告、汇总表格、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 矢量数据。 a) 一个县级行政区内的矢量数据需进行拼接,数据分层及结构遵守 NY/T 2539-2014规定。 b) 元数据:存储描述矢量数据的元数据。 (2) 权属数据。承包方信息、发包方信息、承包合同、承包地块信息等。 (3) 栅格数据。包括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 DOM及其元数据,采用标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