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第 155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 年 6 月 3 日在日内瓦举行第 67 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 年 6 月 20 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 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 实施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 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 2 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 1 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 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 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 2 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 对于本公约: 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 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 1 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2 这种政策的目的是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