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工园区承包商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承包商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步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在园区辖区内及园区租赁场所,能够安全的工作,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园区存在承包关系的管理全过程,企业与其承包商管理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但应接受园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定义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管理责任 (一)建设局是本制度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制度2 的编制与修订,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提供辅导和审核。 (二)承包商使用部门会同建设局开展承包商的选择,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查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施工现场实地考察和业绩调查,收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人力技术物资保障和业绩等,并组织审核。负责编制招标所需相关文件。 (三)承包商使用部门会同建设局对承包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公司资质、人员资质、培训及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建设局组织相关承包商使用部门对承包商进行评估。 (五)建设局负责建立合格承包商库和承包商“黑名单”库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承包商的准入 (一)根据园区工程需求,优先从园区合格承包商库选择,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严禁选择,以保证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二)在选择承包商之前,下列因素应被考虑: 1.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2.业绩及与园区合作的历史; 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引用和诉讼,劳动纠纷; 3 4.承包商的投标能否满足招标书的强制性要求; 5.承包商资质、能力和工机具保障。 (三)承包商使用部门会同建设局对潜在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承包商方能参与项目投标。 承包商资质审查的材料和证件有: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 4.个人意外保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