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信用分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市场监管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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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用**建设,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XX〕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1号)《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XX〕74号)和《XX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XX〕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归集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相关司法涉企信息
第四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与管理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职责
第五条**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是本市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本市涉企信息的公示平台
监管平台和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第1页共8页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