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思考【摘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第3号准则《投资性房地产》
该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精神,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相关规定并在有限度应用公允价值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本文分析了这一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了在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租金收入或使资产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目前西方国家的企业中,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
近年来,这种投资行为也逐渐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流行,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为了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潮流,本着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精神,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第3号准则《投资性房地产》
本文阐述了该准则的创新之处,分析了其预计影响并对在实施过程中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发人们对本准则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创新(一)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示本次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一大特点是将企业为投资目的而持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长期以来,我国并未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制定相关准则,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通过“存货——出租开发产品”,“其他长期资产——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上述资产除存货外按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期末,按照其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的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列示
但是,从这类资产的实际情况看,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第1页共9页在经过数年以后,它们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