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11〕104 号 2011 年 5 月 26 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 19000 元,四类地区为每亩 17000 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 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 18000 元,四类地区为每人 15000 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附表略)。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 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