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XX 省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XX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防护构筑物、管堤、管桥、管基、补偿器、放散管等; (四)调压器(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和构筑物,以及相关电器、仪表、通讯等设备; (五)警示桩、里程桩、沉降监测桩等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设施; (六)其它与管道设施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介质的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
本市接收站前的长输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厂区内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 省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 XX 省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 XX 县区和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侵占、占压、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