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上海铁路局蚌埠地区职工住房配售办法(暂行) 为做好蚌埠地区职工住房的配售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上铁房发"2009"264 号)精神,结合蚌埠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地区,包括合肥、蚌埠、淮南、阜阳等地市范围内,由路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以下统称集资建房)以及腾退住房,通过住房分配计划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蚌埠地区职工及无房离退休人员(含铁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资铁路公司,中铁快运、集装箱、特货公司)。 二、蚌埠地区职工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组(下称地区工作组)依据主要解决无房职工,相应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原则,负责本地区住房分配计划的下达和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职工住房配售实施领导小组,按照地区住房配售办法及分配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配售方案,负责职工集资建房认购资格审核和配售工作。 三、集资建房配售实行职工自愿申请,单位审核上报,地区批准和下达住房计划,单位组织配售的工作流程。 1.各单位负责受理、登记职工申请住房资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资料报地区工作组。 2.地区工作组对职工申请住房资格进行复核,并报所在地市房改办核批。 3.根据房源和各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情况,由地区工作组提出住房分配计划建议方案报路局同意后,将住房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单位。 4.各单位按照住房配售计划组织实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 四、住房申报和认购资格。具备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均可申报—1— 参加路局在当地组织的集资建房认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职工住房的认购: 1.职工及配偶已享受地方、铁路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地方各类安置住房的; 2.职工及配偶分配、已购或租赁本地和异地的铁路、地方公有住房不能全部交出的; 3.其他违反房改政策或经本单位配售领导小组认定不应参加住房认购的。 五、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各级各类人员参加集资建房,其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分别为:局级 130 平方米,正处级 120 平方米,副处级100 平方米(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级 90 平方米(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干部及职工 80 平方米。 六、地区工作组按地区房源计划,结合职工住房总需求,并以一定比例确定配售计划下达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不超过地区房源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