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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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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 省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行为,根据《XX 省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是在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的管理与服务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本办法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与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责任人,本办法简称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管辖】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本办法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违法违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按照行业自律办法进行处理,并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条【网签与备案制度】 本市实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制度,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或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完成商品房预售或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时一并签定,签约后即为备案完成。 本市及外埠在京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体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备案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XX 省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岗位考核合格证书》(本办法简称《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三)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物业服务合同》;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六)物业服务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第六条【变更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或项目退出或解除合同的,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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