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 M 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 20051美元,香港 A 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 T-2684A/81M144。我方于 12 月 30 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 J-2684/81M144。议付行于 1 月 21 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 2 月 9 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 (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 P 银行申请开出 L/C,金额为 60280 美元。我方银行于 10 月 4 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 10 月 28 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 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 月 5 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 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 A 外贸公司向英国 B 公司出口茶叶 600 公吨,合同规定:4 月至 6 月份内分批装运。B 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 我国 A 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 月份装出 100M/T,并顺利接汇。5 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 月份装运 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 6 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