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房) 乙方: (承租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资源、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协议如下,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
1 甲方依据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以下称“租赁土地”)位于 ,土地使用权人 ,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
该租赁土地的边界、四至等详细情况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
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甲方依照给乙方的装修建设期,该期限内不计算租金
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至少 2 个月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不限于书面、电话、邮件、文字信息、口头通知等方式),并与甲方续签合同,交纳租金;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的权利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除征收、征用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甲方必须同意延长租期,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遵照“一年一签”的原则),续租的租金标准参照本合同2
1之规定执行
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再本条件第 1 款租赁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要求终止日前 1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将该宗租赁土地用于
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改变
如同意,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
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