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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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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 人防建设 第四条 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 1 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 0 0 人的至少配1 名专职保安员;1 0 0 人以上 1 0 0 0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 1 0 0 0 人的,每增加5 0 0 人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 0 0 人以下的至少配 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 0 0 名师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涉及多校区的学校,其每个校区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根据上述标准,独立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应当配备女性宿舍管理员,每晚巡查应不少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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