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 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 0 1 7 〕2 1 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 0 1 6 〕1 4 4 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0 0 2 〕7 9 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2 -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