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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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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 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 0 1 7 〕2 1 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 0 1 6 〕1 4 4 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0 0 2 〕7 9 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2 -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一)省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研信用标准和科研信用评价体系; 2 .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咨询专家库,审聘项目专家组; - 3 - 3 .明确下放委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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