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 A 港驶向 B 港
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 100 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 2 万左右
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 500 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
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 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 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