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 4 7 第六章遗传毒性的类型及其形成机制 突变是遗传物质中不是由于遗传重组产生的任何可遗传的改变。突变按发生原因又分为自发突变和诱发突变。遗传毒理学主要研究理化因素的致突变作用,即诱发突变。已知, 理化因素对 DNA的损伤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修复,DNA序列将改变并导致突变。由于突 变是单个基因和基因组信息结构的改变,因此常常引起基因功能的丧失或改变。如果这些 损伤是非致死的,将导致可遗传改变。因此,遗传毒性(genotoxicity)通常被定义为损伤 DNA 和改变 DNA序列的能力。即遗传毒性是指遗传学的改变(或损伤),而与一般毒性的概念有 所不同,不是指遗传损伤的生物学后果如遗传病、肿瘤等。鉴于此,本章所指的遗传毒性类 型是指遗传学改变的类型,同样其形成机制也是指遗传学损伤的形成机制。 第一节遗传毒性的类型 遗传毒性的类型依分类方法而异可分为不同的类型,至今尚无一致的意见。从机制 角度,可分为以DNA为靶的损伤和不以DNA为靶的损伤,前者包括基因突变(gene mu— tation)和染色体结构畸变(structural chromosome aberration),后者主要指染色体数目畸变 (numerical chromosome aberration),包括整倍体(euploidy)和非整倍体(aneuploidy)改变。 从遗传损伤能否为光学显微镜所见分为细胞水平和分子水平两类损伤。从遗传学角度或 突变角度可分为基因突变、染色体结构改变和染色体数目改变三类。从遗传毒性上来分, 除三类遗传学改变外还包括DNA损伤(DNA damage)。另外,Thilly于 1986年认为整倍 性改变与人类遗传病的关系极微,故主张分为基因突变作用(mutagenesis)、断裂作用 (clastogenesis)和非整倍体作用(aneuploidization)。 须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外(包括国内分子遗传学界)常将 mutation和 mutagenesis狭义 地指基因突变,而遗传毒性仅指 DNA损伤。在毒理学和预防医学中,通常采用广义的概 念:如将染色体结构畸变和染色体数目畸变统称为染色体畸变;突变既包括基因突变也包 括染色体畸变。同样,诱变剂(mutagen)狭义的指能引起基因突变或增加突变速度的物 质,而将引起染色体结构畸变和染色体数目异常的物质分别称为断裂剂和非整倍体诱变 剂(见下述)。广义的诱变剂则既包括引起基因突变的物质,也包括了引起染色体结构或 数目异常的物质。 一、基因突变[1,2,4,6] (一)基因突变和突变体的概念 基因是遗传信息的贮藏、传递与实现单位。基因的主要信息内容包含在其核苷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