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与粮食质量监管工作意见汇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为了仔细贯彻省、市关于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给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集中监管,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县粮食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并做为组织监督检查抽查的依据。二、监管对象1.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的个体户企业。2.粮食加工、转化企业。3.粮食批发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粮食经营企业。三、监管产品分类主要有小麦、玉米、高粱、稻谷、各种豆类。粮食品种分为原粮、成品粮和粮食制品三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原粮质量安全。四、抽样1.实行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符合 GB/T5490 和 GB5491 的规定,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两分,一分用于检验,另一分备样,用于复检。2.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好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和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时间、抽样人姓名、见证人姓名及签字。第 1 页 共 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抽样单位及个人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判定原则(1)抽样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2)复检: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受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五、检验方法1.砷按 GB/T5009.11 的规定执行。2.汞按 GB/T5009.17 的规定执行。3.铅按 GB/T5009.12 的规定执行。4.镉按 GB/T5009.15 的规定执行。5.汞曲霉毒素 B1 按 GB/T5009.22 的规定执行。6.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三锉磷、毒死蜱按 GB/T5009.20 的规定执行。7.漂白剂按 GB/T5009.34 的规定执行。8.过氧化苯甲酰按 GB/T18415 的规定执行。六、各自的职责(一)县粮食局至少每季度深化到监管对象的仓库、车间详细检查原粮储存、卫生、设施等项目,并按规定出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