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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15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的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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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 1215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的规定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的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9]91 号 2009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司法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共 XX 省委政法委、XX 省财政厅关于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是指本院在办理一审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复议等各类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活特别困难、确有需要的案件当事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救助金。 第三条按中共 XX 省委政法委和 XX 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纳入省级司法救助体系。 本院接受执行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查应当给予司法救助的,提请省级司法救助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拨支付。 第四条 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应坚持定向救助、有限救助和适度救助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的对象为,因案件无法执行 到位而经济极度困难的债权人或与案件执行标的相关的利害权利人,且其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或抚恤金的; (二)申请执行养老金、社会保险金或劳动报酬的; (三)权利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的; (四)权利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权利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权利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 (七)权利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 (八)权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救助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司法救助: (一)执行标的额已全部执行到位的; (二)通过执行法院协调,已获得民政救济、医疗救助、慈善捐助或其他救助的; (三)不同意放弃无理申诉上访的; (四)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同意不再申诉上访,无正当理由又继续缠诉缠访的; (五)其他不宜司法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司法救助的金额,应结合案件标的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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