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XX 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辽发改发[2005]109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 XX 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 5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1 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 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以上至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属基本建设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属技术改造项目报省经济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不含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分类由省授权分别由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